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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8月4日第124号法律(《市场与竞争年度法》)第1条第125款*的规定,公共行政机构或公共控股公司向意大利中国理事会基金会提供的公共捐款清单:

  • 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30,000 欧元(2023 年会费)
  • 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亚大区10,000 欧元(2023 年会费)
  • 威尼托大区10,000 欧元(2023 年会费)
  • 米兰理工学院44,310,45 欧元(SICAB 高等教育项目)

* [ 自 2018 年起,与公共行政部门和第 33 号法令第 2 条之二所述实体有经济关系的协会、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以及由公共行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的公司,包括在受监管市场上发行股票的公司和公共行政部门拥有权益的公司,以及公共行政部门拥有权益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令。与公共行政部门和第 33 号法令第 2 条之二所述实体有经济关系的协会、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以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由公共行政部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包括在受监管市场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公共行政部门拥有权益的公司,以及公共行政部门拥有权益的公司,包括在受监管市场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和公共行政部门拥有权益的公司,应在每年 2 月 28 日之前,在其网站或数字门户网站上公布上一年从相同公共行政部门和相同实体获得的补贴、捐款、有偿职务,以及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的相关信息。从公共行政部门和第一句中提到的人那里获得补贴、捐款、有偿职务和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公司,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和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公布这些金额。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应在前一句所述日期起三个月内将这些款项退还给给予者。如果支付实体属于中央国家行政部门,并已遵守 2013 年 3 月 14 日第 33 号法令第 26 条规定的公布义务,则第三阶段中提及的款项应支付给国家预算收入的特定章节,并重新分配给最初负责该事项的行政部门的相关预算章节。如果支付实体未履行 2013 年 3 月 14 日第 33 号法令第 26 条规定的公布义务,则第三期中提及的款项应支付给国家预算收入,以重新分配给 2015 年 12 月 28 日第 208 号法律第 1 条第 386 款提及的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基金。 ].